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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第5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除求才服務外,平均每月服務量達四十人者,應 置個案管理員一人;每四十人應再增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者以 四十人計。 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平均每月服務量達七人,應置職業輔導評量員 一人;每七人應再增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者以七人計。 提供就業媒合服務者,平均每月服務量達三十人,應置就業服務員一人; 每三十人應再增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三十人者以三十人計。透過網際 網路求職者,不得列入計算。 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者,平均每月服務量達六人,應置就業服務員一人; 每六人應再增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六人者以六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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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提供求才、求職、推介就業、就業諮詢、追蹤服…第3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地點應選擇交通便捷之處,其設施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空間及設施應顧及…第4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相關專業人員,其職務內容與資格,應符合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第6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依其業務項目、服務規模及前條人員服務比,至少應置專業人員如下表:┌──…第7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其服務量規劃服務空間,其室內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五平方公尺…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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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