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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 第7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第7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其服務量規劃服務空間,其室內樓地板面積 ,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五平方公尺,並應設專用之諮詢室。 前項機構若提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應設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 前項機構若提供住宿服務者,應另設專用之寢室、浴室,且每一受服務者 至少應享有十六.五平方公尺之房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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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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