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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第6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依其業務項目、服務規模及前條人員服務比,至 少應置專業人員如下表: ┌─────┬─────────┬──────────────┐ │ 業務項目 │規 模│應 置 專 業 人 員 │ ├─────┼─────────┼──────────────┤ │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三人, │ │ │一百二十人以上者 │就業服務員二十人, │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三人。 │ │ ├─────────┼──────────────┤ │ │月服務量六十人以上│個案管理員一人至二人, │ │支持性就業│未滿一百二十人者 │就業服務員十人至十九人, │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二人。 │ │ ├─────────┼──────────────┤ │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一人, │ │ │未滿六十人者 │就業服務員一人至九人, │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一人。 │ ├─────┼─────────┼──────────────┤ │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四人, │ │ 職 業 │一百四十人以上者 │職業輔導評量員二十人, │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三人。 │ │ ├─────────┼──────────────┤ │ 輔 導 │月服務量七十人以上│個案管理員二人, │ │ │未滿一百四十人者 │職業輔導評量員十人至十九人,│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二人。 │ │ 評 量 ├─────────┼──────────────┤ │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一人, │ │ │未滿七十人者 │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至九人, │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一人。 │ ├─────┼─────────┼──────────────┤ │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二人, │ │ │六百人以上者 │就業服務員二十人。 │ │ ├─────────┼──────────────┤ │ 就業媒合 │月服務量三百人以上│個案管理員一人, │ │ │未滿六百人者 │就業服務員十人至十九人。 │ │ ├─────────┼──────────────┤ │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一人, │ │ │未滿三百人者 │就業服務員一人至九人。 │ └─────┴─────────┴──────────────┘ 前項就業輔具服務員應於設立許可後三年內補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機構提供住宿服務者,應置宿舍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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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提供求才、求職、推介就業、就業諮詢、追蹤服…第3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地點應選擇交通便捷之處,其設施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空間及設施應顧及…第4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相關專業人員,其職務內容與資格,應符合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第5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除求才服務外,平均每月服務量達四十人者,應置個案管理員一人;每四十人應…第7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其服務量規劃服務空間,其室內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五平方公尺…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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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