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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02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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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