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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0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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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