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101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01條

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AI 白話解釋
← 第100條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10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