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44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4條

前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