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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41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1條
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
第三十四條
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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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1條
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
「就業權益」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
第34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
第35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
第36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庇護工場下列輔導項目:一、經營及…
第37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
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第38-1條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
第39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
第40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
第42條
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
第43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
第44條
前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
第45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機關(構),應予獎勵。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勞工主…
第46條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
第46-1條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除其他法…
第47條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
← 第40條
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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