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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47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7條
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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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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