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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第4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空間、設施及交通情況應顧及無障礙環境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要。 二、設備材質、轉角、樓梯、陽台、門窗及電梯等應符合安全設計。 三、建築物之採光、通風等設備應充分考慮清潔衛生條件。 四、配合社會經濟及科技之進步,隨時充實各項設備,提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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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