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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助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 四、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六、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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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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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