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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9條

申請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符合資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匯款事宜: 一、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前一年度全年繳款證明,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補貼金額匯入申請人帳戶。 二、申請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月十日之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辦理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專戶事宜。 身心障礙者死亡,其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未及匯入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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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