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 第8條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8條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審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文件備齊日起一個月完成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身心障礙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受理複查之機關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經審核符合資格者,以其文件備齊之當月起計算補貼或補助金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