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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 第4條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第4條
身心障礙者購買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年限及償還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額度: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但不得超過承購總價百分之八十。 二、利率:政府與承貸銀行應共同議定承作本貸款之貸款利率,借貸人負擔之利率不得超過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每年一月一日比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其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由政府補貼。 三、償還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四、償還方式:依各承貸銀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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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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