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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 第8條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第8條
身心障礙者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本辦法補貼: 一、經查獲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二、未按承貸銀行償還方式辦理。 三、身心障礙者喪失資格或將所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轉讓於他人。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辦法補貼者,其領得之補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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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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