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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第9條

身心障礙者因購買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而獲准低利貸款者,將商店或攤販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於他人,應一次清償未償還之全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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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