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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11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或支援民間共同參與輔具之研發、製作及生產,必要時應協助引進國外科技輔具技術、獎勵技術移轉、提供技術諮詢、教育訓練及其他相關專業技術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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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