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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 第3條
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彙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具補助、服務資源及輔具服務使用狀況資料,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三月底以前將前年度之前項輔具服務相關資訊統計、分析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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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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