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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 前項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應依身心障礙程度分級、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下列之輔具服務項目: 一、輔具諮詢、評估、檢核、使用訓練及追蹤,並應視需要到宅(校或職場)提供輔具相關服務。 二、輔具維修服務及巡迴維修。 三、提供相關醫療復健、職業重建及特殊教育之輔具諮詢與資源連結。 四、輔具回收、租借、回收再利用輔具實物補助。 五、輔具展示。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輔具業務。 為執行前項輔具服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共同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輔具資源整合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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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彙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具補助、服務資源及輔具服務使用狀況…第4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建立輔具使用、管理、追蹤及回收獎勵措施,並得依國有財產法及地…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推動輔具資源整合推廣及建置輔具資訊交流平台,彙…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身心障礙輔具服務及資源整合聯繫會報,並至少每二年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第8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相關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服務專業人員、工程專業人員、研究專業人…第9條輔具產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藥事法所稱醫療器材者,應符合藥事法規定。二、非屬藥事法所稱醫…第10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宣導推廣輔具國家標準,並鼓勵身心障礙者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之輔具。第11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或支援民間共同參與輔具之研發、製作及生產,必要時應協助引進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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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