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第19條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檢測機構認可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機構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通過者,由審驗機構送請交通部就審核通過之檢測基準項目範圍給予認可,並發給檢測機構認可證書。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之機構,經書面審查或實地評鑑有缺點者,審驗機構得通知申請機構於限期內補正或改善,屆期未提出或複查仍有缺點者,不予認可。 檢測機構不得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規格規定項目認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檢測機構認可」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者,應具備自有之檢測設備及場地,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行政機關(構)…
第20條
檢測機構認可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檢測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認可編號。三、認可日期。四、認可…
第21條
檢測機構認可證書遺失、毀損或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檢測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審驗機構…
第22條
檢測機構應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辦理檢測及出具安全檢測報告。檢測機構辦理前項檢測,得派員至其他檢…
第23條
檢測機構辦理安全檢測,其檢測紀錄、安全檢測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前項檢測紀錄、報告及…
← 第18條
看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