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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23條

第 三 章 檢測機構認可
檢測機構辦理安全檢測,其檢測紀錄、安全檢測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 前項檢測紀錄、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至少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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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