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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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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21條
檢測機構認可證書遺失、毀損或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檢測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檢測機構申請遷移檢測場地、增列檢測場地或認可檢測項目時,審驗機構應進行實地評鑑。但必要時得改以書面審查或事後實地評鑑之追查方式辦理。 檢測機構於其報告簽署人有變更時,應報請審驗機構核轉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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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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