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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2條

合格證明書申請者提供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交通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合格證明書。 冒用、偽造或變造合格證明書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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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