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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24條

交通部對審驗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督稽查。 前項監督稽查有缺失之情形者,審驗機構應依交通部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或不改善時,得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審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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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