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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 第4條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第4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與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入學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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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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