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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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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8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院長一人、軍事審判官若干人,院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綜理各該法院行政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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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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