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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6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軍事法院 › 第 一 節 軍事法院之組織
合議庭之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員額不足時,得呈由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事審判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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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