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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4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軍事法院 › 第 一 節 軍事法院之組織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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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