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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 第25條
軍事審判法 第25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軍事法院 › 第 一 節 軍事法院之組織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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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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