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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33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國防部命令,不得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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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