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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 第235條
軍事審判法 第235條
第 七 編 執行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戰時認為必要,得不經公告,逕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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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229條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之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軍事法院或審判長、受命軍事…
第230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最高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轉送國防部。
第231條
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
第232條
死刑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但必要時,得另定刑場執行。
第233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
第234條
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別有規定外,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之;無軍事監獄之處所,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
第234-1條
軍事監獄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
第236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 第234-1條
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
第2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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