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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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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34條
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別有規定外,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之;無軍事監獄之處所,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或囑託司法監獄或看守所執行。 受保安處分之人,於國防部指定之相當處所或囑託司法保安處分處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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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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