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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64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五 章 軍法人員之迴避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以書狀向軍事審判官所屬軍事法院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軍事審判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軍事審判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審判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審判官,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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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6條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軍法人員之迴避」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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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