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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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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63條
軍事審判官於該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軍事審判官為被害人者。 二、軍事審判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軍事審判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軍事審判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軍事審判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者。 六、軍事審判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軍事審判官曾執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軍事審判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或更審前之原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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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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