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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68條

本章關於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軍事法院執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軍事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軍事法院院長裁定之。 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應聲請所屬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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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