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事審判法
› 第65條
軍事審判法 第65條
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聲請,由該軍事審判官所屬之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若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軍事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4條
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
第6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