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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73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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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