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審判法 › 第69條

軍事審判法 第69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68條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第7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