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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或部隊,除本法第四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其業務如 左: 一、依實際情況提出徵用軍需物與勞力之需要量和品種。 二、遵照國防部之指示,辦理徵用之準備作業。 三、洽商軍師管區視地方之供應能力,策定徵用計畫。 四、簽發徵用書送交軍師管區轉送地方行政機關,在未設管區地域者,得 逕交地方行政機關辦理。 五、徵用及業務經費之運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徵用業務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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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