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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細則所列軍事機關或部隊,包括國防部及所屬有關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或 部隊,行政機關包括省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在戰地設有戰地政務機構者 ,則為各級戰地政務機關,徵用軍需物之操業者時,並包括軍需物之管轄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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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