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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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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地方行政機關,為徵用業務之執行機關,其業務如左: 一、調查轄區內之軍需物及勞力,加以分類統計,並與軍師管區密取聯繫 。 二、依據主管機關或有徵用權機關之徵用計畫,研訂執行機關徵用實施計 畫。 三、接到徵用書後應依種類數量及地方供應能力簽發徵用令,得自行或交 由鄉鎮區公所或警察機關轉送應徵人。 四、徵用業務之準備及其實施步驟。 五、徵用業務經費之列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徵用業務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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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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