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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在本法第二十七條聲明異議之期間對於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嫌 疑犯第五十九條濫用職權之嫌疑犯及有第六十條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之嫌 疑犯者,得中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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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