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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徵用本法第七條第五款至第十款之物時,得一併徵用其必要之附屬物或設 備。 工廠之現存原料,及醫院之藥品器械,以前項之附屬物或設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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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