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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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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6條
軍事營區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對無故侵入軍事營區者,應即時制止,並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實施
第三條
第一項各款安全檢查。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保全證據之措施。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採取前項必要措施後,認無犯罪嫌疑,且無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必要者,應令行為人立即離開,拒不聽從者,得強制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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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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