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 第3條

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3條

衛哨兵對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為下列安全檢查: 一、令出示身分證明或申請入營文件。 二、檢查隨身攜帶物品、車輛及其所載運之物。 前項第二款之安全檢查,得使用金屬探測器或其他科技設備。 第一項第二款之物品、車輛及其所載運之物,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衛哨兵應命受檢查人交出檢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