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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 第7條
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7條
實施強制驅離、採取必要措施或遇有拒絕安全檢查者,應陳報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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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實施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及採取必要措施,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並應注意實施對象…
第3條
衛哨兵對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為下列安全檢查:一、令出示身分證明或申請入營文件。二、檢查隨…
第4條
進入軍事營區而拒絕、規避安全檢查或經安全檢查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衛哨兵應拒絕其進入軍事…
第5條
衛哨兵對離去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者,應命其配合,拒不…
第6條
軍事營區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對無故侵入軍事營區者,應即時制…
第8條
實施安全檢查所發現之物品,屬依法得沒收、沒入或扣留者,軍事機關應自行或通知有關機關依本條例或…
第9條
行為人不服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實施之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當場表示異議時,實施人員…
第10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第6條
看 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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