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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5條

衛哨兵對離去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者,應命其配合,拒不聽從者,得告知事由後,以強制力實施之。 前項經實施安全檢查,有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衛哨兵應通知值勤軍官、士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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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