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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3條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使用武器或器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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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