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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21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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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