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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 第13條

現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前項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俸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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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